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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0號原 告 徐淑珠被 告 吳咖維當事人間房屋買賣糾紛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以105年度補字第2040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11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原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房屋買賣糾紛
裁判日期:2017-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