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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106 年度訴字第2372號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上訴人繳納。查本件訴訟標的屬財產權訴訟,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具體核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

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08-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