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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7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72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安筌建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一信被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世謀上當事人間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

7 日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之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2372號返還土地及建物讓渡書事件,因訴訟標的價額不能具體核定,經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本院前於民國(下同)10

7 年8 月7 日所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之裁定誤載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335元,為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並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恭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王秀如

裁判日期:2018-08-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