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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239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396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文義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張仁尹法定代理人 張冏旭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拆遷補償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8月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239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7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慧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7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給付拆遷補償費
裁判日期:2018-09-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