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號原 告 朱震枝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被 告 陳玲玉
陳張雪美陳永忠陳進發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許博堯律師被 告 陳張阿醜
陳冠宇陳加明陳永政林文魁林峰祺林峰隆吳榮專吳奕賢吳羿霏吳羿珊吳碧芬陳雅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昇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呂偵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