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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6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62號原 告 石綉紡訴訟代理人 石秋玲律師被 告 石進益

石麗蓉石庭瑀石淑蓉石振民石淑娟石靜慧共 同訴訟代理人 賴宜孜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3月26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第3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於辯論終結後,於民國107年2月7日提出新攻擊方法,本院認屬重要,請被告對此具狀表示意見。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表示意見:一、系爭同意書簽立時,除兩造外,有無其他人在場可資證明兩造之真意?二、系爭同意書上事先以打字方式記載「石進榮」之名字,惟其未簽名之原因?三、請被告提出系爭土地歷年收取租金之清冊,並說明三位共有人間如何分配租金收益?四、被告對於是否曾依系爭同意書履行給付義務,尚未具體表明〈被告106年12月14日書狀,記載:

於96年1月間給付姊妹等各新臺幣200萬元,絕非分配租金等語,似表示該筆給付無關本件,則同日書狀記載:石木盛僅需支付姊妹等每人約新臺幣46萬元之真意為何,該數額如何計算得出?〉,請具狀說明,包含給付日期、金額。五、本件有無傳訊石進榮之必要?)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廖于萱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裁判日期:2018-02-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