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號上 訴 人 璿宇室內裝修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鈺慧被 上訴人 元隆木工機械廠即陳勇志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7 年2 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核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61,
250 元,應徵上訴裁判費12,5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二、上訴人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規定,補正上訴狀,表明:㈠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
㈡關於前款理由之事實及證據。
三、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段奇琬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上訴裁判費用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燕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