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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48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483號上 訴 人 吳淑惠訴訟代理人 施雅芳律師被上訴人 黃獻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董事會議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不服判決主文第2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6003元,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尚負欠2萬1503元未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日期:2018-08-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