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1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甲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萌馨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鍾桂平間返還寄託存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6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17,50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8,92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