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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53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36號上 訴 人 黃聖勻被上訴人 黃中鴻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就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536號移轉公司股權事件,上訴人對本院107年9月26日民事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86萬元(860x1000=8600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萬40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就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部分,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其良

裁判案由:移轉公司股權
裁判日期:2018-1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