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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54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4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楊永信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巧悅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間給付介紹服務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下同)5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0,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案由:給付介紹服務費
裁判日期:2018-0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