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559號上 訴 人 巫仁平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間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30,000元,應徵裁判費16,7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6,79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立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資念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