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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3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31號上 訴 人 祭祀公業法人臺中市張五合法定代理人 張真強訴訟代理人 游琦俊律師被上訴人 張榮義

張益夫張宸柏張學燦張肅敬張澤民張裕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章程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

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黃麗靜

裁判案由:確認章程不存在
裁判日期:2018-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