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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德鑫汽車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俊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黃朝煌間請求給付價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5月10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3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裁判日期:2019-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