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59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被 上 訴人即 被 告 賴靜嫻
林松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契約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80,000元(參見本院卷一第89頁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證券交易稅一般代徵稅額繳款書記載買賣股數592000股之成交總價額為8,880,
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368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秀雯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噯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