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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68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680號原 告 海豐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群訴訟代理人 周玉蘭律師被 告 高鼎精密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棋燦訴訟代理人 劉喜律師複代理人 蔡昆宏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 年4 月24日下午4 時10分,在本院第8 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請就另案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581號確定判決是否對本件訴訟標的(即被告106 年11月18日股東臨時會選舉及討論事項第一案、第二案決議)已有形成力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日期:2018-0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