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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6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64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世源

黃曾烈琴林拓明張田張福盧景雄徐明傑林淑宜林水金陳鈴坤張櫻君劉全益廖烱坤張劉秋香魏梓重魏松賡魏國炫魏陳玉彩曾琇莉即曾鴻智之繼承人曾森毅即曾鴻智之繼承人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曾何綿花上 訴 人即 原 告 曾珊慧即曾鴻智之繼承人兼上 一 人法定代理人 劉麗珍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盧秀燕被 上訴 人即 被 告 臺中市神岡區大夫第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洪岳鵬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確認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不成立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8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0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並應提出上訴理由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上訴裁判費,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欣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家豪

裁判日期:2019-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