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75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蕭崇仁訴訟代理人 劉惠利律師被 告 陳榮華訴訟代理人 陳文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 萬2,979 元,惟於訴訟進行中經本院囑託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測量被告實際占用坐落臺中市○○區○○○段00地號土地,經該中心於107 年4 月17日測籍字第1070001421號函檢送之鑑定圖所示,被告實際占用上開土地之面積共計16,414.33平方公尺,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5 萬9,
361 元【計算式:16,414.33 ㎡×95元=155 萬9,361.3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6,444 元,原告僅繳納1 萬2,979 元,尚欠3,46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吳昀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