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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79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791號原 告 何太田被 告 何汝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利益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就以一訴附帶請求孳息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計入訴訟標的金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泰能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利益
裁判日期:2017-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