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陳柏宏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複代理人 林庭瑄被 告 博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佳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複代理人 劉千瑜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律師訴訟代理人 高凱韻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7年8月3日下午2時35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