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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9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原 告 陳柏宏訴訟代理人 呂思頡律師訴訟代理人 張方俞律師複代理人 賴雅馨律師

林庭瑄被 告 博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傅佳玲訴訟代理人 黃銘煌律師複代理人 劉千瑜訴訟代理人 陳彥文律師

高凱韻律師被 告 傅佳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本件因原告具狀追加被告傅佳玲並為訴之變更,本院認原告追加及變更部分與原訴之基礎事實同一,原請求之證據資料與追加及變更之訴具有相當程度之同一性,得於後請求之審理程序予以利用,故基於紛爭解決一次性原則,避免因重複審理而增加兩造之勞費,因而准原告前揭訴之追加及變更。

二、基上,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8月20日下午4時10分在本院第33法庭行準備程序;106年8月24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再開辯論部分不得抗告;准原告訴之追加部分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小芬

裁判日期:2018-08-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