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90號上訴人 即 陳柏宏原 告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博嘉科技有限公司、傅佳玲間請求確認股東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王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