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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14號上 訴 人 張瓊文 住臺中市○區○○路○○○號被上訴人 黃慶榮 住新北市○○區○○○街○○○○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池秋月住同上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訴字第3014號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前經本院以106年度中補字第2425號裁定,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1,520元,是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040元。上訴人僅繳納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13,04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