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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014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14號上 訴 人 張瓊文被上訴人 黃慶榮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核定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10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3014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6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7年6月14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95條、第78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及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蔡秀貞

裁判案由:給付租金等
裁判日期:2018-07-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