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041號原 告 湯銘輝被 告 湯美玉
湯美霞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7270元,惟查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係請求被告補正繼承人已辦妥遺產繼承分割之資料或代位提起繼承分割遺產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 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至訴之聲明第2項及第3項,乃請求撤銷強制執行程序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其訴訟標的金額計為66萬6600元,屬因財產權而起訴,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70元。以上總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0270元,然原告僅納7270 元,尚負欠3000元未繳,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聲明第1項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嘉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念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