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3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30號原 告 江德謀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複 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被 告 祭祀公業江在蛟法定代理人 江慶洲訴訟代理人 陳淑卿律師

一、按確認祭祀公業派下權存在與否事件,係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依該祭祀公業之總財產價額中訟爭派下權所佔之比例,計算其價額(最高法院72年台抗字第371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對被告之派下權存在,且主張之派下權比例為1/3(見本院卷第178頁反面)。而被告業具狀陳報被告於民國106年9月29日之資產總額為新臺幣(下同)11,773,795元,並檢具財產清冊乙份為憑(見本院卷第176頁、第188頁至第189頁),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924,598元【計算式:11,773,795元×1/3=3,924,598元,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907元,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17,335元,尚不足22,572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22,572元,如未依期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文爵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張美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裁判日期:2018-0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