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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陶大堯被 上訴人即 被 告 台中市長春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法定代理人 王松山參加訴訟人 陳進發

吳淑鈴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分配決議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李 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捷菡

裁判日期:2018-1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