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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5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57號原 告 王文寧訴訟代理人 林伸全律師被 告 謝煥爐訴訟代理人 杜清麟被 告 杜清娟訴訟代理人 蔣文正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車位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07年9月6日上午9時25分,在本院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王金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車位等
裁判日期:2018-0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