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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61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61號上 訴 人 鄧明賢被上訴人 鄧幀庭

鄧幀藝共 同兼法定代理人 施佩蓉上列當事人間確認不動產所有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2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59萬4,9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曹宗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克雯

裁判日期:2018-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