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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179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179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陳怡蓉

紀邦政被 上訴人即 原 告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榮

一、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3179號撤銷買賣行為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繳交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70萬995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萬1,5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上訴人應提出載明上訴理由之書狀,並以繕本逕送對造。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國慶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行為等
裁判日期:2018-11-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