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黃裕能
李龍曜張小華張國樑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予姿間確認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3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2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葉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