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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4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40號原 告 李予姿 陳明送達:台中市○○區○○路○○○號訴訟代理人 薛逢逸律師被 告 熊貓天下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施素美被 告 李龍曜

張小華黃裕能張國樑上被告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儱淳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當選無效事件,原告起訴雖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惟按請求確認住戶代表會議決議無效及管理委員當選無效之訴,屬於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定之,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最高法院98年台抗字第319 號民事裁定意旨參照)。則原告請求確認被告李龍曜等於民國106 年9 月23日舉行之熊貓天下社區第23屆管理委員會委員選舉之當選無效,核屬財產權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參照前揭最高法院裁定要旨,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65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3,000 元,原告仍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日期:2018-0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