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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賴 素

江聖鑫即江淑貞江月雲江秀滿上 四 人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被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連增被 告 杜明德

江玉春杜宗穎杜宗軒上 五 人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訴訟,於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撤回、和解或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而兩造就股東股份關係,原告已依侵權行為、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杜明德、江玉春、杜宗穎、杜宗軒返還原告關於被告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現正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審理中,故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之結果乃成為本件訴訟之前提,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自以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2943號返還股份等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玟珍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曾右喬

裁判日期:2017-0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