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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號原 告 賴素

江聖鑫即江淑貞江月雲江秀滿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劉佳田律師複 代理人 莊永頡律師被 告 大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連增被 告 杜明德

江玉春杜宗穎杜宗軒上五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亮宇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不成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第186條定有明文。本院前以另件即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43號請求返還股份等事件之裁判,為本訴訟事件之先決問題,於民國106年2月24日裁定命在上開事件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該事件業已終結,有本院105年度訴字第2943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6年度上易字第522號判決、本院電話紀錄表可參。是前揭裁定停止事由業已消滅,自應依法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王怡菁法 官 劉承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4 日

書記官 劉桉珍

裁判日期:2020-02-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