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26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柯三郎被上訴人即被 告 柯鴻源
柯鴻國柯明宏柯明德柯羅阿粉柯秀美柯秀滿柯秀足柯雪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確認分管契約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200元【依臺中市○○區○○段○○○○○○號土地民國106年1月公告現值5,100元/平方公尺×82平方公尺=418,2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裁判費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吳崇道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