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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2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2號上 訴 人 陳朱麻凄兼訴訟代理人 陳永昌被 上訴人 臺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林佳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路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73,395元【計算式:面積(65.35+29.35+28.73+24.42=147.85)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均為14,700元/平方公尺=2,173,395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3,87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張玉楓

裁判案由:拆路還地
裁判日期:2018-11-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