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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2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27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彭貴澄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朝舜、呂金基間請求辦理合夥決算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8年2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聲明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上訴裁判費46,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吳昀儒法 官 劉奐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瑜甄

裁判案由:辦理合夥決算
裁判日期:2019-03-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