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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3353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53號上 訴 人 陳佳黛即陳加代被 上 訴人 陳張炏上列當事人間移轉建物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7年4月30日第1審判決提起上訴。查系爭房屋課稅現值新臺幣(下同)19萬5300元,有系爭房屋稅籍證明書在卷可參(見卷第17頁),依此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19萬53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3150元,茲限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熊祥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馨云

裁判案由:移轉建物登記
裁判日期:2018-05-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