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73號上訴人即原 告 曹美珠原 告 曹麗雪被上訴人即被 告 履昌皮革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曹立成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股東會決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7月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國賓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筠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