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3387號原 告 陳國星訴訟代理人 吳光陸律師 郭乃瑩律師被 告 陳國輝訴訟代理人 陳榆婷上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7年8月21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31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丁文宏裁判案由:履行協議書裁判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判日期:2018-07-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