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444號上 訴 人 書香貴族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林隆星被 上訴人 李淑禎
殷儷宸許健生胡文彥張森陳淑貞陳長輝嚴堂榮魏敬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復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所明定,此乃上訴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26,002元,此項裁定已於106年11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本院答詢表在卷可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楊國精
法 官 夏一峯法 官 施吟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怡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