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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70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70號原 告 黃思靜被 告 林秋馨即冠廷工程行

李清源上一被 告訴訟代理人 王文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3 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玆因尚有應調查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並定於106年4月26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一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珮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5 日

書記官 葉俊宏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存在等
裁判日期:2017-04-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