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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58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87號原 告 世億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詹裕坤訴訟代理人 唐金汶

蕭立俊律師被 告 向陽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月媚訴訟代理人 焦培峻

陳右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國105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為被告承攬台南市安平區許公館新建工程(下稱系爭工程)之水電協力廠商,兩造於民國105年5月31日訂立工程承攬合約書(下稱系爭合約),約定由原告向被告承攬系爭工程之水電工程(下稱系爭水電工程),並約定「付款辦法:乙方(即原告,下同)依進度向甲方(即被告,下同)申請估驗,由甲方審核通過後付款90%,業主正驗後合格付款10%」,嗣被告因與系爭工程之業主即訴外人立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立盟公司)發生工程糾紛,於105年9月19日通知原告停工,原告則於105年9月23日提出工程結算書,請求被告依約給付系爭水電工程之第一期工程保留款34,852元、追加工程保留款9,599元、第二期工程款1,574,753元,被告經原告催告給付後仍置之不理,原告遂依系爭合約約定提起本件訴訟等情,有系爭合約、原告之存證信函等資料在卷為證(見司促卷第3頁至第20頁),且為兩造不爭執;另立盟公司則於105年11月間以系爭工程瑕疵等情事為由,向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具狀起訴請求被告給付25,511,785元及法定遲延利息,現由該法院以105年度建字第26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審理(下稱系爭民事事件),且立盟公司於系爭民事事件已具狀聲請鑑定已施作完畢之工項為何及已施作完畢之工項是否有瑕疵或施作錯誤等情,有立盟公司之起訴狀、被告之系爭民事事件答辯(一)狀、立盟公司之民事準備書狀六影本(見訴字卷第20頁至第30頁、第66頁至第69頁)附卷可按;再原告請求之第一期工程保留款34,852元、追加工程保留款9599元、第二期工程款1,574,753元(至少業主正驗後合格付款10%部分),依前開「付款辦法」之約定,均以業主即立盟公司正驗合格為給付要件,於系爭民事事件依鑑定結果審認裁判前,本件訴訟無從認定是否符合經業主正驗後合格之要件。是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系爭民事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楊忠城法 官 王振佑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秋明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裁判日期:2017-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