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18號上 訴 人 張慧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俊宇開發有限公司、廖宛喬、賴怡帆間請求返還購屋訂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10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050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