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30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隆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忠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立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06年9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30號判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296萬185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萬560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李悌愷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其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