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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2號原 告 鉅宇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劍佑訴訟代理人 鄭居益被 告 廖述鑫

廖述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大廈管理事件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9月1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7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裁判日期:2017-08-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