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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7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52號上 訴 人即 被 告 廖述鑫

廖述勇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宏盈律師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站前85大樓管理委員會間因本院106年度訴字第752號大廈管理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核屬財產權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按金錢估計,業經本院以105年度補字第2207號民事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106年度抗字第59號民事裁定確定,認定上揭訴訟標的價額應為165萬元無訛,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然上訴人僅繳納4,500元之第二審裁判費,尚欠繳21,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楊忠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怡潔

裁判案由:大廈管理事件
裁判日期:2017-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