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訴字第725號原 告 賴世章訴訟代理人 張繼圃律師被 告 劉曉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6 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柒萬元,及自民國一0六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柒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原告起訴主張:
一、兩造於民國96年間,因雅虎奇摩交友網站認識進而交往,並曾口頭約定互為終身伴侶。被告自96年起,假借工作或家庭的需求向原告借款,原告陸續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金額予被告,然被告迄今仍拒不返還,故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合計新臺幣(下同)1,319,000 元:
㈠附表一編號1 部分:被告向原告表示訴外人中信昌國際企業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信昌公司)有從事許多投資項目,其中「露營車」項目有邀集他人投資,被告認為獲利頗豐,而邀原告投資125,000 元,其自己亦欲投資該項目但因無資金,故向原告借款175,000 元,原告乃於96年10月5 日匯款30萬元至被告之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㈡附表一編號2 至4 部分:被告於98年3 月間多次向原告表示
其有金錢上之困難,原告因而於98年3 月26日撥打電話予被告表示關心,被告始向原告開口:「可以阿!這個月可以幫我籌到30萬嗎?」,經原告表明其目前資力有所不足,被告仍謂:「看可不可幫我,下個月。」,原告因此以現金卡借款之方式,分別於98年4 月6 日、27日、28日匯款20萬元、
4 萬元、3 萬元至被告上開帳戶內。㈢附表一編號5 部分:被告於98年9 月16日告知原告,其因積
欠銀行款項而需要原告之協助後,原告回覆貸款之部分金額於償還信用貸款後,餘額約48萬元至49萬元,被告當即要求原告於核貸後儘速轉帳予伊,原告因此向玉山銀行貸款474,
000 元,並匯入被告上開帳戶。㈣附表一編號6 部分:被告再度向原告表示其因積欠銀行款項
而需要原告之協助,但因原告身無分文,須先辦理借款,乃與被告商量在更換至貸款額度較高之銀行前希望暫緩匯款,惟被告因需錢恐急,原告乃向渣打銀行貸款25萬元,並於99年6 月27日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㈤附表一編號7 部分:被告因需要用錢而向原告借貸,原告遂
向當時尚未合併消滅之萬泰銀行,以現金卡之方式借貸15萬元,並於99年8 月2 日匯入被告上開帳戶。
二、又兩造於96年間口頭合意訂定婚約,原告為表示其誠意,於每月陸續將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共2,146,000 元匯入被告上開帳戶作為聘金,並分別於98年2 月25日、26日購買傳統訂婚樣式之純金手鐲作為婚約之物贈與被告,而被告對原告所為均不曾為反對之表示,顯見被告亦認為上開金額為聘金,然被告竟於104 年9 月間另與他人結婚,原告自得依民法第976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解除婚約,並於106 年1 月25日以台中法院郵局第204 號存證信函向被告為解除婚約之意思表示,則兩造間之婚約既已解除,被告自應返還該聘金。
三、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兩造雖於98年2 月12日簽立和解書(下稱系爭和解書),約定原告應賠償被告500 萬元以求得被告諒解,惟系爭和解書之簽訂,係因原告於96年間暫將自己所有之型號N98 諾基亞手機交予被告使用,嗣被告將該手機交由其母使用,但對原告陳稱遺失手機,原告乃誤提出告訴,被告為避免遭受刑事訴追而要求原告簽立系爭和解書,並表示不會向原告請求,僅是形式上記載,原告遂同意簽名,顯見原告於簽立系爭和解書時即無欲受該意思表示拘束之意,且為被告所知悉,則依民法第86條之規定,系爭和解書為無效,原告對被告並未負有500 萬元之債務,自無為履行債務而交付上開金額予被告之情形等語。
四、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3,465,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
㈡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㈢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貳、被告方面:
一、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伊所有,原告確實有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款項給伊,其中編號1 部分125,000 元是原告透過伊以投資中信昌公司露營車項目之款項,本金及利息被告均已匯回原告帳戶,伊僅是告知原告該投資訊息,而175,000 元則是原告為追求伊所為之贈與。
至於其餘匯款部分,均是原告為履行系爭和解書債務之匯款,故被告未曾向原告借款,原告亦未負擔伊之生活費。
二、兩造間並無婚約,自無聘金交付乙事。原告於96年11月間將上開手機贈與伊,此後原告時常以電話騷擾、施以言語暴力,伊因而日漸疏遠,於97年12月間,原告謊稱手機遺失報警處理以取得與伊之聯絡,致使伊遭以侵占遺失物罪之刑事訴追而名譽受損,且原告曾誣陷兩造間有債務糾紛,及反覆騷擾伊與家人,伊本欲對原告提出誣告罪告訴,但因原告一直請求被告原諒,並自行繕打和解書主動與伊和解,兩造乃相約於臺中市北區區公所,在公所人員見證下簽立系爭和解書,詎原告事後反悔推說和解金為聘金而拒絕繼續支付和解金,並不斷恐嚇被告,被告因心生恐懼而遲遲未請求原告履行系爭和解書等語。
三、並聲明:㈠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㈡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㈢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
叁、本件經本院與兩造整理不爭執及爭執事項,結果如下(見本院卷第244 頁反面):
一、本件不爭執事項:㈠兩造曾於98年2 月12日簽署和解書(見本院卷第44頁)。
㈡被告曾於98年間因侵占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偵字第3942號為不起訴處分。
㈢原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審簡字第1310號判決在案(見本院卷第93至106 頁),現上訴第二審中。
㈣被告於105 年間因詐欺案件,經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以105 年度偵字第11108 號為不起訴處分,嗣原告聲請再議,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以105 年度上聲議字第1686號駁回在案。
㈤原告曾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經本院以105 年度中小字第22
08號、105 年度小上字第140 號判決確定在案(見本院卷第
115 至119 頁)。
二、本件爭執事項:㈠原告請求被告償還借款1,319,000 元,有無理由?㈡原告請求返還聘金2,146,000 元,有無理由?
肆、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借款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金額予被告,經催告還款被告仍迄未返還,而請求被告償還借款共1,319,000元等語,被告固不爭執有收受上開金額,惟否認有借款合意。經查:
㈠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任。
但法律別有規定,或依其情形顯失公平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77 條定有明文。又按稱消費借貸者,於當事人間必本於借貸之意思合致,而有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有權於他方之行為,始得當之。是以消費借貸,因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除有金錢之交付外,尚須本於借貸之意思而為交付,方克成立。倘當事人主張與他方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者,自應就該借貸意思互相表示合致及借款業已交付之事實,均負舉證之責任,其僅證明有金錢之交付,未能證明借貸意思表示合致者,仍不能認為有該借貸關係存在(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45號判決意旨參照)。則原告既主張如附表一編號1 至7 所示之金額均為借款,且為被告所否認,自應就其等間有金錢借貸之意思表示合致,負舉證責任。
㈡就附表一編號2 至4 部分:依據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見本
院卷第50至51頁反面),兩造於98年3 月26日之對話,該對話譯文中攫取一部分:「原告:那,可以讓我知道嗎?因為我既然我已經說了我想要娶妳照顧妳,那有些事情如果方便的話,妳是不是應該也讓我知道一下?被告:可以啊!這個月可以幫我籌到30萬嗎?」(見本院卷第50頁反面),由此堪認被告有金錢需求,其請求原告代為籌措30萬元即含有向原告借貸之意思,原告因而將如附表一編號2 至4 所示之金額共27萬元,匯入被告台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此有原告存摺、網路銀行網頁在卷可佐(見本院卷第24至25、52至55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足見兩造間有借貸合意,惟原告僅交付27萬元予被告,故其得請求被告返還借款之範圍以27萬元內為可採。
㈢就附表一編號1 、5 至7 部分:原告雖主張其匯款如附表一
編號1 所示之30萬元至被告帳戶,其中125,000 元為投資款,其餘175,000 元為借款等語,然原告僅提出中信昌公司露營車投資憑證、契約申請書及匯款記錄為證(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反面),對於兩造間就175,000 元借貸合意之事實則未舉證以實其說,尚無從據此推論上開175,000 元確為借款。又原告執以如附表一編號5 至7 所示之金額為借款等語,並提出98年9 月16日、99年6 月23日錄音譯文為證(見本院卷第56、58頁),惟觀之上開譯文內容,未見有何被告承認或兩造就借款有合致之意,僅是原告單方表示可交付若干金額予被告,而交付金錢之原因多端,非僅消費借貸乙途,是難以兩造間有金錢流通之事實,即謂其等就上開金額有消費借貸關係存在。則原告以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返還交付如附表一編號1 、5 至7 所示之款項,自屬無據。
二、原告主張兩造間有婚約關係,其並交付如附表二所示之聘金予被告,然因被告另與他人結婚,故其解除婚約並請求返還上開聘金等語,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詞置辯。經查:
㈠按婚約,應由男女當事人自行訂定,民法第972 條定有明文
。又婚約為男女當事人約定將來應互相結婚之契約,成年男女訂立婚約,應雙方意思一致始能認為合法成立(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30 號、18年上字第2082號判例意旨參照)。所謂契約,除須具備一般法律行為成立要件之當事人、標的及意思表示外,尚須雙方意思表示客觀及主觀一致,始克成立。而主觀合致,指一方之意思表示,有願與他方之意思表示相結合而成立契約之意思而言,亦即雙方均有締結某一特定類型契約之意思,始屬主觀合致;客觀合致,指意思表示之內容,在客觀上趨於一致之意。
㈡關於兩造間有無成立婚約乙節,原告雖提出兩造間之對話記
錄為證(見本院卷第64至73頁),惟細譯對話譯文內容,就99年3 月8 日對話譯文攫取部分略為:「被告:錢匯了沒?原告:錢,等一下就到妳戶頭了。被告:講快點好不好。原告:好啦,反正既然,反正我儘量不要打太多通電話給妳,那我也希望說就是讓妳比較有自由空間,那我也希望說妳記得說我每個月我都有匯聘金給妳,那我希望說妳記得說妳最晚40歲以前就會跟我結婚了。被告:講一次就好了,我聽到了。」(見本院卷第64頁正、反面);102 年6 月27日對話譯文攫取一部分:「原告:對了,啊,我們結婚的問題妳考慮得怎麼樣?被告:什麼怎麼樣?原告:沒有,我不是說,這陣子妳想得怎樣?還是妳打算,幾歲再結婚?啊,妳至少…。被告:不知道。」(見本院卷第68頁);104 年12月8日之對話譯文攫取一部分:「原告:等一下我就把聘金會進妳的戶頭。我和妳之間的事情希望妳自己想清楚。妳現在工作那邊還好嗎?那是還好的意思嗎?被告:嗯。」(見本院卷第71頁);105 年1 月8 日之對話譯文攫取一部分:「原告:好啦,反正距離6 月份妳還有5 個月的時間,到時候結婚的話妳就要講清楚我們兩個人哪時候結婚,如果妳拒絕的話,那我只好把那些錢都要回來,我已經跟妳講清楚了。我跟妳講的每件事情都很認真啊。妳在做什麼?被告:休息。
」(見本院卷第72頁)。觀之上開對話譯文內容,均是原告片面為願與被告互相結婚之意思表示,及將金錢之交付解為聘金,被告則未為承諾之意思,原告甚而以金錢返還之請求作為兩造未結婚之停止條件,隱含強迫被告履行之意思,而與婚約效力不符,尚難以此語逕推兩造間有互為婚約之表示一致。原告雖一再主張被告收受婚約贈與物,可知被告亦反對兩造間有婚約等語,並提出珮萱珠寶銀樓有限公司保單、手鐲翻拍照片為證(見本院卷第62至63、137 至138 頁),然原告係以被告單純沈默之情事,推論被告有為婚約之默示意思表示,而非經被告於何時有任何舉動或其他特別情事,足以間接推知為承諾互為婚約之效果意思,是難認兩造間已有默示之婚約合意。況贈與之動機多端,非必然是出於婚約所為,原告就此部分事實亦未舉證證明之,自難為有利於原告之認定。
㈢準此,原告尚不能證明兩造間有婚約存在,而我國實務見解
認為婚約之聘金,不論解釋為附有負擔之贈與或附有解除條件之贈與,均以婚約成立為前提,本件兩造既無婚約存在,原告所為如附表二所示金額之交付,應屬單純贈與,自無民法關於婚約規定之適用,則原告依民法第976 條第1 項第1款之規定解除婚約並請求返還婚約贈與物,即屬無據。
三、末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229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5 ,民法第233 條第1項、第203 條亦定有明文。本件原告對被告之消費借貸債權,核屬無確定期限之給付,既經原告提起本訴,並以民事起訴狀繕本於106 年3 月13日送達被告(見本院卷第83頁),被告迄未給付,當應負遲延責任。是原告併請求自106 年3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伍、綜上所述,原告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及民法第976 條第1項第1 款之規定,請求被告給付27萬元,及自106 年3 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陸、本件原告勝訴部分,為所命給付金額未逾50萬元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5 款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依附,應予駁回。又被告陳明願供擔保免為假執行,爰宣告如供主文所定之擔保金額得免為假執行。
柒、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經審酌後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逐一論述。
捌、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昀儒
一、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㈠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㈡上訴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4
1 條第1 項第3 款、第4 款),提出於第一審法院。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婉君附表一:
┌──┬──────┬─────┬────────┬─────┐│編號│匯款日期 │匯款金額(│匯入帳戶 │匯入銀行 ││ │ │新臺幣) │ │ │├──┼──────┼─────┼────────┼─────┤│1 │96年10月5日 │17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2 │98年4 月6日 │200,000元 │同上 │同上 │├──┼──────┼─────┼────────┼─────┤│3 │98年4 月27日│40,000元 │同上 │同上 │├──┼──────┼─────┼────────┼─────┤│4 │98年4 月28日│30,000元 │同上 │同上 │├──┼──────┼─────┼────────┼─────┤│5 │98年9 月18日│474,000元 │同上 │同上 │├──┼──────┼─────┼────────┼─────┤│6 │99年6 月27日│250,000元 │同上 │同上 │├──┼──────┼─────┼────────┼─────┤│7 │99年8 月2日 │150,000元 │同上 │同上 │├──┴──────┼─────┴────────┴─────┤│ 合計 │1,319,000元 │└─────────┴────────────────────┘附表二:
┌──┬───────┬──────┬────────┬─────┬────┐│編號│ 匯款日期 │ 匯款金額 │ 匯入帳戶 │匯入銀行 │匯出銀行││ │ │ (新臺幣) │ │ │ │├──┼───────┼──────┼────────┼─────┼────┤│ 1 │2007年11月19日│ 2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臺灣銀行│├──┼───────┼──────┼────────┼─────┼────┤│ 2 │2007年12月14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臺灣銀行│├──┼───────┼──────┼────────┼─────┼────┤│ 3 │2008年1 月9 日│ 18,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臺灣銀行│├──┼───────┼──────┼────────┼─────┼────┤│ 4 │2008年2 月12日│ 30,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臺灣銀行│├──┼───────┼──────┼────────┼─────┼────┤│ 5 │2008年2 月12日│ 19,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臺灣銀行│├──┼───────┼──────┼────────┼─────┼────┤│ 6 │2008年3 月12日│ 18,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臺灣銀行│├──┼───────┼──────┼────────┼─────┼────┤│ 7 │2009年2 月13日│ 20,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土地銀行│├──┼───────┼──────┼────────┼─────┼────┤│ 8 │2009年2 月13日│ 20,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土地銀行│├──┼───────┼──────┼────────┼─────┼────┤│ 9 │2009年2 月13日│ 11,000元 │ 現金提領交付 │ │土地銀行│├──┼───────┼──────┼────────┼─────┼────┤│ 10 │2009年2 月17日│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1 │2009年3 月21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2 │2009年6 月23日│ 14,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3 │2009年7 月10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4 │2009年11月15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5 │2009年12月9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6 │2010年1 月8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7 │2010年2 月8 日│ 4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8 │2010年3 月8 日│ 28,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19 │2010年4 月8 日│ 28,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0 │2010年5 月7 日│ 27,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1 │2010年6 月8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渣打銀行│├──┼───────┼──────┼────────┼─────┼────┤│ 22 │2010年8 月10日│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3 │2010年9 月8 日│ 1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4 │2010年10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5 │2010年11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6 │2010年12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7 │2011年1 月8 日│ 22,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8 │2011年1 月18日│ 1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29 │2011年2 月12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0 │2011年3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1 │2011年4 月8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2 │2011年4 月29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3 │2011年5 月6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4 │2011年6 月8 日│ 3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5 │2011年7 月8 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6 │2011年8 月8 日│ 15,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7 │2011年9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8 │2011年10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39 │2011年11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0 │2011年12月27日│ 16,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1 │2012年1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2 │2012年1 月22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3 │2012年2 月14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4 │2012年3 月17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5 │2012年4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6 │2012年5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7 │2012年6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8 │2012年7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49 │2012年8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0 │2012年9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1 │2012年10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2 │2012年11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3 │2012年12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4 │2013年1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5 │2013年2 月8 日│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6 │2013年3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7 │2013年4 月18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8 │2013年5 月5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59 │2013年6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0 │2013年7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1 │2013年8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2 │2013年10月8 日│ 4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3 │2013年11月12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4 │2013年12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5 │2014年1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6 │2014年1 月29日│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7 │2014年2 月12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8 │2014年3 月10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69 │2014年4 月23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0 │2014年5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1 │2014年6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2 │2014年7 月15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3 │2014年8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4 │2014年9 月12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5 │2014年10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6 │2014年11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7 │2014年12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8 │2015年1 月10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79 │2015年2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0 │2015年2 月18日│ 5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1 │2015年3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2 │2015年4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3 │2015年5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4 │2015年6 月11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5 │2015年7 月10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6 │2015年8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7 │2015年9 月9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8 │2015年10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89 │2015年11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90 │2015年12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91 │2016年1 月8 日│ 2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92 │2016年2 月7 日│ 60,000元 │00000000-0000000│台新銀行 │土地銀行│├──┴───────┼──────┼────────┼─────┼────┤│ 總額│2,146,000 元│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