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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6 年訴字第 807 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07號上 訴 人 黃俊雄訴訟代理人 林雅儒律師複代理人 徐文宗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間請求返還林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17,4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游文科

法 官 林世民法 官 黃 杰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素珍

裁判案由:返還林地等
裁判日期:2018-06-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