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18號上 訴 人即 原 告 林汝聰被上訴人即 被 告 祭祀公業林欽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林煌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祭祀公業管理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3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上訴人於第一審雖受部分敗訴之判決,惟所受敗訴判決部分,其上訴利益之價額仍屬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定之,即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此費用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游文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上訴利益價額核定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新臺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聖心